機車汽車擦撞糾紛 肇事逃逸爭議

案件補述:(因擦撞當下受到驚嚇,反應不佳,未能於筆錄完整說明,事後回憶並將內容紀錄) 出門牽車時對方車子並未停在門口,當我緩緩移動車輛往斜坡下時,注意到對向來車,待對向機車通過後始向下移動,卻突然聽到碰撞聲,猛一回頭才發現一台汽車橫在家門前,而我則因擦撞險些翻車,甚至受到驚嚇。機車車尾都未離開斜坡範圍即發生碰撞,顯見對方車距未保持合適距離,而是緊貼著我家停放車庫前的轎車,讓人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且擦撞當下回頭時,也並未見對方亮起車燈,或是按喇叭警示,顯見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行進路況。 後續對方雖有搖下車窗詢問,但因對方車子橫在門口,我牽著車子在卡斜坡下不去,因此請對方將車子往前移,並認為雙方均無受傷,便逕行離開處理其他事情,回家時對方叫來警察並咬定我肇事逃逸,又指稱是我家門口停放的汽車導致我未覺察到他的車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機車與汽車發生擦撞事故。當事人於家門口牽機車下斜坡時,與後方突然出現的汽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有與對方對話並請其移車,因認為雙方均無受傷而離開現場。對方事後報警指控當事人涉嫌肇事逃逸。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本案中對方車輛:
  • 緊貼路邊停放車輛行駛
  • 未保持安全車距
  • 未有警示性動作(未亮燈、未按喇叭) 應有未盡注意義務之情形。
  1. 損害賠償責任: 若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應可依具體事實主張雙方過失責任比例。

二、刑事責任

關於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1. 本案當事人於事故後:
  • 有停留現場與對方對話
  • 有請對方移車等互動行為
  • 因認為無人受傷而離開
  • 非惡意逃逸
  1. 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屬警察機關職權範圍。本案應可主張:
  • 當事人已盡基本停留現場義務
  • 無人員傷亡需要救護
  • 非惡意迴避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蒐集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
  • 記錄事發地點地形、視線狀況
  • 尋找目擊證人
  1. 法律程序:
  • 提出詳細書面說明
  • 強調有停留現場與對方互動
  • 說明非惡意逃逸之合理性
  1. 未來建議:
  • 類似情況應報警處理
  • 確實留下雙方聯絡方式
  • 完整拍照存證
  • 等待警方處理後再離開現場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已有停留現場並與對方互動,且無人員受傷情形,建議:

  1. 積極蒐集有利事證
  2. 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3. 強調非惡意逃逸之正當性
  4. 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為有利之民事和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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