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未婚妻彼此無結婚意思,不過因為某種需求,向戶政機關提出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機關人員根據我們的申請文件,幫我們辦理結婚登記,請問這樣有構成偽造文書嗎。
當事人與未婚妻雖無真實結婚意思,但為某種需求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戶政機關依申請文件完成結婚登記。當事人詢問此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情形:
建議立即停止相關行為,避免觸法
如已完成結婚登記: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相關罪責,且結婚登記因欠缺真實結婚意思而無效,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尋求適當法律途徑處理,以免觸法。同時應注意,任何身分登記均應本於真實意思為之,切勿為求特定目的而為不實申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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