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夜間破壞A宅門鎖入內行竊,卻於仔細搜尋後發現並無值錢財物可取,失望下正欲離去時,發現A躺在床上,一氣下,為宣洩不滿,竟拾起A宅中之繩索將A綁於床上,意令A無法掙脫行動,隨後逃離。事後得知,A乃一資病之獨居老人,在甲入侵A宅前早已氣絕身亡。試問甲應負之刑責為何?
甲於夜間破壞A宅門鎖入內行竊,因未尋得財物,發現床上有人(A),憤而以繩索將其綁於床上後逃離。事後發現A為獨居老人,且在甲入侵前即已死亡。
甲夜間破壞門鎖侵入住宅意圖竊盜,應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構成要件:
因未能竊得財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應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甲無故侵入A宅,應符合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構成要件。
關於甲的行為,建議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論處,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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