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復仇,持槍埋伏在A返家途中,意欲殺之而後快。見B自遠處步行前來,誤B為A,當場舉槍朝B連開三槍,但因技術不精,均未命中。孰知,第三發子彈竟因偏離角度過大,偶然擊中開車路過之路人,意外的是,該路人才是甲欲狙殺對象之A,A因槍擊當場死亡。試問甲應負之刑責為何?
甲為復仇,預謀殺害A,在A返家途中埋伏。過程中誤認路人B為A而開槍射擊三次,均未命中B,但第三發子彈意外擊中開車經過的真正目標A,導致A死亡。
依刑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甲事先預謀並埋伏等待,此預備行為可作為量刑加重考量。
考量本案甲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及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檢方以預謀殺人及危害公眾安全為由,從重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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