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與誤殺案件之刑責認定

甲為復仇,持槍埋伏在A返家途中,意欲殺之而後快。見B自遠處步行前來,誤B為A,當場舉槍朝B連開三槍,但因技術不精,均未命中。孰知,第三發子彈竟因偏離角度過大,偶然擊中開車路過之路人,意外的是,該路人才是甲欲狙殺對象之A,A因槍擊當場死亡。試問甲應負之刑責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為復仇,預謀殺害A,在A返家途中埋伏。過程中誤認路人B為A而開槍射擊三次,均未命中B,但第三發子彈意外擊中開車經過的真正目標A,導致A死亡。

貳、法律分析

一、對B的殺人未遂行為

  1.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甲對B具有殺人故意,雖因射擊未中未能達到目的,但已著手實行而不遂,應成立殺人未遂罪。

二、對A的殺人既遂行為

  1.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甲原本即具有殺害A的故意,雖非預期的射擊方式,但確實造成A死亡的結果,應成立殺人既遂罪。

三、競合關係

  1. 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2. 本案中甲的射擊行為同時觸犯殺人未遂罪及殺人既遂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處理,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

四、預備犯之加重考量

依刑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甲事先預謀並埋伏等待,此預備行為可作為量刑加重考量。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從重量刑考量因素:
  • 具預謀性的殺人行為
  • 在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危及公眾安全
  • 造成無辜第三人生命威脅
  1. 證據保全建議:
  • 保全現場彈道鑑識資料
  • 蒐集目擊證人證詞
  • 確保槍枝來源及持有情況之調查

肆、結論

考量本案甲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及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檢方以預謀殺人及危害公眾安全為由,從重求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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