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未經同意散布影片侵害隱私權

被店家惡意公審將含有我的影片未打碼發在網路上 並且店家找媒體大肆報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遭店家未經同意,將含有當事人影像之未經處理影片發布於網路上,並主動聯繫媒體進行報導,涉及侵害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人格權侵害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人格權受侵害時,應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應得請求防止之。
  •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應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 隱私權侵害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侵害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立即保存網路發文、媒體報導等相關證據
  • 記錄影片發布時間及傳播範圍
  1. 民事救濟
  • 依民法第18條提起侵害除去之訴
  • 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
  •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立即下架影片
  1. 行政申訴
  • 向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 要求對方限期改善並移除相關內容

肆、結論

  1. 考量店家未經同意散布當事人影像可能涉及人格權及隱私權侵害,建議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尋求救濟。

  2. 關於個人資料之不當利用,建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

  3.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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