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會議公開場合接獲電話,對方在電話中表示有購買槍枝並意圖傷害他人之動機,但目前缺乏具體證據證明其確有此行為。當事人欲提告毀謗。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由於是行為人自行陳述而非他人散布不實言論,應不符合毀謗罪之構成要件。
一般恐嚇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行為人表示購買槍枝意圖傷害他人,可能涉及恐嚇行為。
恐嚇公眾罪 依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之言論在公開場合造成大眾恐慌,可能構成本條之違反。
依檢舉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如因此感受威脅或恐嚇,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保護。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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