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填寫無製作權的公文書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的法律問題。
依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無授權情況下填寫公文書應符合以下要件:
若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應可能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若行為人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之罪,應依刑法規定處罰,戰時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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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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