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帳戶因涉及娛樂城轉帳交易被列為問題戶,且向銀行陳述不實資金用途,聲稱為轉帳給朋友,但實際為網路賭博用途,並已將轉帳證明提供給銀行。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當事人使用網路娛樂城進行賭博活動,應構成網路賭博罪,可能處以5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帳戶管制 當事人因從事不法交易,帳戶可能被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列為警示或管制帳戶。
不實陳述 向銀行為不實陳述可能導致更嚴格的帳戶管制措施,且可能影響未來開立其他金融帳戶之權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網路賭博罪,且帳戶已被列為問題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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