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怎麼寫 甲意圖搶某銀行且已籌畫已久,謀日召集好友乙、丙、丁、戊四人說明該計畫,在得到該等人同意下,對渠等指導作案方法及分配任務(範圍)。次日四人果然付諸行動,其中乙、丙二人各持一把手槍,進入銀行內部並控制在場的警衛、行員及民眾,丁未持手槍只負責喝令行員將錢交出並拿取,戊負責將車開到銀行後門旁的路邊,等待接送乙、丙、丁完事後逃逸。最後因行員畏懼遭乙、丙持槍殺害,皆拋出現金五千萬元,經丁刮取得逞後,該三人迅速逃離現場,跳上戊所駕駛之車,揚長而去。試問甲、乙、丙、丁、戊各成立何罪? (參考刑法328、330、321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本案為甲策劃銀行搶案,召集乙、丙、丁、戊四人共同實施。乙、丙持槍控制現場人員,丁負責取款,戊擔任接應開車。最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現金5000萬元並逃逸。
建議檢方就各被告分別依下列罪名提起公訴:
量刑建議:
考量本案情節重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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