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搶案共同正犯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怎麼寫 甲意圖搶某銀行且已籌畫已久,謀日召集好友乙、丙、丁、戊四人說明該計畫,在得到該等人同意下,對渠等指導作案方法及分配任務(範圍)。次日四人果然付諸行動,其中乙、丙二人各持一把手槍,進入銀行內部並控制在場的警衛、行員及民眾,丁未持手槍只負責喝令行員將錢交出並拿取,戊負責將車開到銀行後門旁的路邊,等待接送乙、丙、丁完事後逃逸。最後因行員畏懼遭乙、丙持槍殺害,皆拋出現金五千萬元,經丁刮取得逞後,該三人迅速逃離現場,跳上戊所駕駛之車,揚長而去。試問甲、乙、丙、丁、戊各成立何罪? (參考刑法328、330、321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甲策劃銀行搶案,召集乙、丙、丁、戊四人共同實施。乙、丙持槍控制現場人員,丁負責取款,戊擔任接應開車。最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現金5000萬元並逃逸。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刑事責任

  1. 依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取他人之物,應成立強盜罪。
  2. 依刑法第330條規定,本案符合「結夥三人以上」及「持有兇器」之加重事由。
  3. 甲雖未親自參與搶案執行,但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乙、丙之刑事責任

  1. 應成立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
  2.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可能成立持有槍枝罪。
  3. 上述二罪應依法數罪併罰。

三、丁之刑事責任

  1. 雖未持槍,但參與強盜行為並實際取款。
  2.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四、戊之刑事責任

  1. 擔任接應及逃逸之開車手。
  2.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檢方就各被告分別依下列罪名提起公訴:

    • 甲、乙、丙、丁、戊: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 乙、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2. 量刑建議:

    • 加重強盜罪部分建議依法求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持槍部分建議依法求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節重大,建議:

  1. 就加重強盜罪部分,應從重量刑。
  2. 乙、丙另涉及持有槍枝罪,應依法數罪併罰。
  3. 建議積極追查贓款流向,以利追回。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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