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遊湖溺斃案之救援義務與刑責

甲女在颱風天到 XX 湖遊玩,在散步時,突然興起搭船遊湖的念頭,於是找 上經營遊湖小船的乙表明意願。乙因天候不佳斷然拒絕,並強調此時風強雨大, 遊湖會有生命危險。甲女則表示失戀心情不好,希望某乙能夠載他遊湖散心,並 且願意出十倍的船資,乙因而勉強答應。在途中,甲女站在船邊欣賞風景,突然 一陣強風,將甲女吹落湖中。甲女載浮載沉,大喊救命。乙見狀,心想即使自己 有專業救生員的資格,當下將甲女救起應該沒有問題,但並不想親自下水救人, 所以只撥打手機給當地救難單位請求派船救援。不久,甲女溺斃。請問乙的刑責 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女在颱風天要求乙載其遊湖,乙雖因天候不佳原本拒絕,但在甲女願意支付十倍船資的情況下勉強同意。途中甲女因強風吹落湖中呼救,乙雖具救生員資格但僅撥打電話求援而未親自施救,最終導致甲女溺斃。

貳、法律分析

一、遺棄致死罪之成立可能性

  1. 保護義務關係之認定
  • 乙因承攬遊湖契約而對甲女負有保護照顧義務
  • 乙具救生員資格更強化其保護義務之程度
  1. 遺棄行為之判斷
  • 乙明知自己有能力救助但選擇不作為
  • 僅撥打電話求援的行為應不足以免除其保護義務
  • 此消極不作為可能構成遺棄行為
  1. 致死結果與因果關係
  • 甲女因未獲及時救助而溺斃
  • 乙的不作為與甲女死亡間應具有因果關係

二、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成立可能性

  1. 業務上注意義務之違反
  • 乙經營遊湖業務應注意天候狀況
  • 颱風天仍接受載客應屬違反業務上必要注意義務
  1. 過失與致死結果
  • 乙應預見載客可能發生危險
  • 其行為與甲女死亡間應具因果關係

三、數罪競合之處理

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本案應從一重之遺棄致死罪處斷。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以遺棄致死罪為主要追訴方向

  2. 量刑考量因素:

  • 乙違反專業判斷接受載客之情節
  • 具救生能力卻不施救之惡性
  • 已為求援之補救行為
  • 甲女自願搭船之過失

肆、結論

考量乙的行為可能涉及遺棄致死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建議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遺棄致死罪處斷,並審酌各項情狀為適當量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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