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醉客高速公路棄客致死案

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某日,甲見到醉意頗濃之乙在路旁攔車。起初,見乙已呈醉態,甲心有猶豫,但考慮到最近經濟不景氣載客率極低,最後仍決定載送乙返家,以賺取車資。乙的住家靠近高速公路交流道,因此,甲將計程車駛上高速公路,預計經由高速公路將乙載到交流道附近住處。當甲車行駛 在高速公路上時,醉態中的乙突然發現手機遺失,執意要甲立即在高速公路迴轉返回原上車地點。甲先在高速公路合於規定之處暫停,並向乙表示,即使要迴轉,也要下交流道才行。勸說無效後,甲即將車 子駛回快車道。由於乙不滿甲不依從自己車裡激烈爭吵起來,乙甚至多次抓住甲車的方向盤試圖迴車。甲為避免車子失控發生事故與擺脱醉酒失去埋智的乙,就在雨夜裡開門命令乙下車。乙下車後,甲隨即從交流道下高速公路,返家睡覺。未料,在滂沱大雨中下車的乙走不到一小段距難,就因重心不穩,面部朝下跌進高速公路旁的排水溝渠而死亡。乙的家屬極不諒解甲,指責甲棄乙不顧,又在乙下車後,不但沒有通報無線電台,也沒有通報警方。 問:甲的刑事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計程車司機甲載送醉酒乘客乙時,因乙在高速公路上要求迴車並抓方向盤,甲為避免事故而命令乙下車。乙下車後因醉酒跌入排水溝死亡。

貳、法律分析

一、遺棄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1. 基本構成要件
  • 甲與乙間因運送契約關係,應負有保護照顧義務
  • 乙因醉酒已處於無自救力狀態
  • 甲在高速公路上命令乙下車之行為,應構成遺棄行為
  1. 結果加重犯之成立
  • 乙因遺棄而死亡
  • 甲對於乙可能死亡之結果應有預見可能性
  • 應成立遺棄致死罪

二、阻卻違法事由之檢討

  1. 緊急避難
  • 乙抓方向盤行為確實造成急迫危險
  • 但甲命令乙下車之手段與所避免之危險不相當
  • 不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
  1. 業務上正當行為
  • 甲雖有維護行車安全之義務
  • 但在高速公路上命令醉酒乘客下車非適當處置方式
  • 不能阻卻違法

參、處理建議

  1. 考量下列減輕事由:
  • 乙之醉酒行為為事件肇因
  • 甲主觀上無致死故意
  • 甲係為避免更大危險而採取措施
  1. 具體建議:
  • 依刑法第19條第2項,因乙醉酒行為導致甲採取該措施
  • 可能得減輕其刑
  • 建議尋求緩起訴或認罪協商等程序

肆、結論

關於本案甲之行為應成立遺棄致死罪,但考量案件具體情況及減輕事由,建議:

  1. 檢方起訴時應審酌具體情狀
  2. 法院量刑時應考量各項減輕事由
  3. 建議甲尋求認罪協商等程序,以獲得較輕之刑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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