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一位少女,發生性行為,雙方都是合意的,但父母跟警察講,現在我被判準強制猥褻罪,現在還是偵查期,但我當初不知道他會是未滿16歲,現在我該怎麼辦才能不被檢察官起訴
當事人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合意性行為,目前遭檢警以刑法第227條第3項準強制性交罪偵辦中。當事人主張不知被害人未滿16歲。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構成要件分析:
若行為人本身未滿18歲,依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積極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和解,並在偵查中提出有利事證,爭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可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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