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銀行搶案共犯分工案

甲意圖搶某銀行且已籌畫已久,謀日召集好友己肉 戊四人說明該計畫,在得到該等人同意下,對渠等指導作築方法及分配任務(範圍)。次日四人果然付諸行動,其中乙、丙二人各持一把手槍,進入銀行內部並控制在場的警衛、行員及民眾,丁未持手槍只負責喝令行員將錢交出並拿取,戊負責將車開到銀行後門旁的路邊,等待接送乙、丙、丁完事後逃逸。最後因行員畏懼遭乙、丙持槍殺害,皆拋出現金五千萬元,經丁刮取得逞後,該三人迅速逃離現場,跳上戊所駕駛之車,揚長而去。法律分析報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召集乙、丙、丁、戊四人共同策劃搶劫銀行。乙、丙持槍控制現場警衛、行員及民眾,丁負責向行員取款,戊負責開車接應。最終以持槍威脅方式取得現金5000萬元後逃逸。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刑事責任

  1. 甲應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共同正犯
  • 依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甲雖未親自實行,但有事前謀議及指導分工,應成立共同正犯
  1. 應構成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 本案係結夥三人以上且持用槍枝犯之

二、乙、丙之刑事責任

  1. 應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
  2. 應構成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3. 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 依該條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丁之刑事責任

  1. 應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共同正犯
  2. 應構成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四、戊之刑事責任

  1. 應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共同正犯
  2. 應構成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參、處理建議

  1. 就犯罪事實部分
  • 建議檢方蒐集監視錄影、人證等證據
  • 追查槍枝來源及流向
  • 查扣犯罪所得
  • 聲請羈押以防逃亡
  1. 就被告部分
  • 可考慮坦承犯行以爭取減刑
  • 返還犯罪所得
  •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肆、結論

考量本案係結夥持槍搶劫銀行之重大犯罪,建議:

  1. 五人均應依刑法第330條第1項論以加重強盜罪
  2. 乙、丙另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論處
  3. 因犯罪情節重大,建議從重求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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