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銀行搶案共犯分工案

甲意圖搶某銀行且已籌畫已久,謀日召集好友己肉 戊四人說明該計畫,在得到該等人同意下,對渠等指導作築方法及分配任務(範圍)。次日四人果然付諸行動,其中乙、丙二人各持一把手槍,進入銀行內部並控制在場的警衛、行員及民眾,丁未持手槍只負責喝令行員將錢交出並拿取,戊負責將車開到銀行後門旁的路邊,等待接送乙、丙、丁完事後逃逸。最後因行員畏懼遭乙、丙持槍殺害,皆拋出現金五千萬元,經丁刮取得逞後,該三人迅速逃離現場,跳上戊所駕駛之車,揚長而去。案件分析報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召集乙、丙、丁、戊四人共同策劃搶劫銀行。乙、丙持槍控制現場警衛、行員及民眾,丁負責取款,戊擔任接應開車。最終以持槍威脅方式取得現金5000萬元後逃逸。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刑事責任

  1. 甲為主謀,應成立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2. 因本案係結夥三人以上且持有槍枝,應依刑法第330條第1款及第2款成立加重強盜罪。
  3.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可能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之罪,因其意圖供他人犯罪使用。

二、乙、丙之刑事責任

  1. 持槍實施強盜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款及第2款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2.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應成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丁之刑事責任

雖未持槍,但參與強盜行為並實際取款,應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款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四、戊之刑事責任

擔任接應及開車逃逸角色,應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款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檢方偵查作為:
  • 建議聲請羈押所有被告
  • 追查槍枝來源及流向
  • 調查贓款流向
  • 蒐集監視器影像等證據
  1. 針對被告可能之防禦方向:
  • 考慮自白犯行以爭取減輕其刑
  • 返還贓款以示悔意
  • 尋求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

肆、結論

  1. 關於強盜犯罪部分,建議依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論處,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考量乙、丙持有槍枝可能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建議另依該條例論處。

  3. 本案情節重大,建議從重求刑,以維護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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