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意圖搶某銀行且已籌畫已久,謀日召集好友己肉 戊四人說明該計畫,在得到該等人同意下,對渠等指導作築方法及分配任務(範圍)。次日四人果然付諸行動,其中乙、丙二人各持一把手槍,進入銀行內部並控制在場的警衛、行員及民眾,丁未持手槍只負責喝令行員將錢交出並拿取,戊負責將車開到銀行後門旁的路邊,等待接送乙、丙、丁完事後逃逸。最後因行員畏懼遭乙、丙持槍殺害,皆拋出現金五千萬元,經丁刮取得逞後,該三人迅速逃離現場,跳上戊所駕駛之車,揚長而去。案件分析報告
甲召集乙、丙、丁、戊四人共同策劃搶劫銀行。乙、丙持槍控制現場警衛、行員及民眾,丁負責取款,戊擔任接應開車。最終以持槍威脅方式取得現金5000萬元後逃逸。
雖未持槍,但參與強盜行為並實際取款,應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款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擔任接應及開車逃逸角色,應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款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關於強盜犯罪部分,建議依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論處,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量乙、丙持有槍枝可能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建議另依該條例論處。
本案情節重大,建議從重求刑,以維護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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