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恐吓人所对方知道我不起诉?再来我车牌被警方他说我车牌有伪造我现在在地检署啊那个检察官说要等到地方法院裁决车牌会还我吗是否真的他看看我有没有开这台车去做案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本案中警方認為車牌涉及偽造,作為可能犯罪之證據,應可依法進行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規定:「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車牌發還與否可能取決於:
考量本案車牌扣押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扣押規定,建議當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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