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6月4日透過銀行帳戶進行娛樂城存提款交易,後銀行帳戶被列為問題戶。當事人已與銀行聯絡,目前尚未收到主管機關通知。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之行為若涉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應可能構成洗錢行為。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因此,當事人帳戶可能已被金融機構通報。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當事人帳戶被用於娛樂城交易,應可能違反該規定。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違反帳戶使用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5項規定,金融機構應對違規使用之帳戶,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立即行動建議
後續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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