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刑了1年7個月,在5/23假釋通過了,但還有5萬5的易科罰金需要繳,但後面還有一件五個月的刑期還未合併,請問可以繳納易科罰金就先出監嗎?
當事人目前情況: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本案應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合併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應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執行。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案因尚有未經合併執行之刑期,應待: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之合併執行程序,建議應先完成合併執行之法定程序,待法院裁定後再評估繳納易科罰金出監之可能性。同時提醒當事人可依法行使陳述意見之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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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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