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姊夫過世後,其前婚姻子女將部分遺產分配給姊姊,但後來姊姊與姊夫的婚姻被法院判決無效,因此產生姊姊所獲遺產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爭議。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應具有合法婚姻關係,始得成為遺產繼承人。
考量本案婚姻已被判決無效,姊姊所獲遺產應無法律上原因,建議主動與姊夫子女協商返還事宜,以減少後續訴訟風險及成本。同時應注意相關時效規定,儘速處理以保障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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