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屋產權與離婚財產分配爭議

我是新婚的男子,我在登記結婚前時買了一棟房子總價約兩千多萬,我用自己的頭期款+父母贊助的共一千多萬(差不多快各一半),還剩下一千萬貸款,妻子願意在婚後跟我一起平均分擔,但因為父母覺得他們也有出資萬一未來我的婚姻變故他們的心血會虧大,所以房子在我名下。本來我有提過預告登記,但家裡勃然大怒,覺得家裡出的錢最多,還要受到離婚的另一半牽制。 所以我想問的是,未來婚姻上若有變故,是否能保障妻子曾經幫附的貸款部分?就是它是可以拿回屬於他的部分 (目前已交屋,但預計下禮拜結婚登記) 另外若房產增值,也是平均分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結婚登記前購買房屋,總價約兩千多萬元
  2. 資金來源:
    • 當事人自備頭期款約500多萬元
    • 父母贊助約500多萬元
    • 銀行貸款約1000萬元
  3. 房屋登記於當事人名下
  4. 妻子願意婚後共同分擔貸款
  5. 當事人欲了解離婚時妻子已償還貸款部分及增值利益之分配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房屋性質認定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本案房屋應屬當事人之婚前財產。

二、婚後共同還款之效力

依民法第1030-2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妻子以婚後財產分擔之貸款部分,應可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三、增值利益分配

  1.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剩餘,其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2. 本案中:

    • 父母贊助部分屬無償取得財產,其增值利益應不納入分配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其他增值利益,可能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於結婚前:

    • 以書面約定婚後共同還款之比例
    • 考慮依民法第1004條選擇約定財產制
    • 製作婚前財產清冊
  2. 婚後建議:

    • 保存所有還款憑證
    • 詳細記錄雙方出資比例
    • 定期製作財產清冊

肆、結論

  1. 考量房屋為婚前購入且有父母贊助之情形,建議明確約定財產分配方式,以保障雙方權益。

  2. 關於妻子分擔貸款部分,應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返還。

  3. 增值利益部分,除父母贊助部分外,其餘增值可能納入分配範圍,建議及早約定分配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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