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分居並進行離婚訴訟中,欲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或探視,但配偶未回應相關訊息,致無法與子女接觸。當事人詢問是否可自行聲請子女會面交往暫時處分。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因此,在離婚訴訟進行中,雙方應仍具有共同行使親權之權利。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同條第2項規定:「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考量本案涉及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之暫時處分聲請,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提出聲請,以確保程序完備並維護當事人與子女之權益。同時應保存所有溝通紀錄作為證據,並持續保持理性態度,避免採取可能不利於後續訴訟之行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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