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共同監護各照顧一位小孩(相對人照顧小孩簡稱A、我造照顧小孩簡稱B), 會面交往方式還在審理中, 目前會面方式僅依暫時處分執行, 問題一、暑假增加14天並以雙方協議若協議不成以暑假第3天開始,原先我造詢問小孩意願後得知相對人向A已告知之時間(今年7月由我造),我造向相對人提出暑假協議部分時間是否如A所稱7月由我造同住照顧一事及提出B畢業希望六月不要來回奔波原相對人第四周當次會面與九月其餘時間做為交換條件,而相對人僅回覆依法院裁定會面執行及無其他溝通管道,原先雙方都是以APP聯繫目前相對人主張僅接受簡訊聯繫而通訊軟體他有權不做雙方聯繫方式;已明顯相對人不法友善溝通協議均以自身情緒處理事情。 問題二、相對人多次詢問B會面意願等,B有向相對人表示當次不想過去,而相對人反會以依法律他探視是他的權力他依規會來接送履行會面;甚至曾相對人與B通話中表示尊重意願,通話結束以訊息方式表示依規進行會面,相對人多次此行為已讓B及我造造成困擾。 我造在會面交往方式審理中可以如何攻防?
本案為離婚後子女會面交往爭議案件,主要爭點如下: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審酌下列重要事項:
證據保全
法律程序
溝通策略
考量本案涉及會面交往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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