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子女會面交往爭議案

雙方共同監護各照顧一位小孩(相對人照顧小孩簡稱A、我造照顧小孩簡稱B), 會面交往方式還在審理中, 目前會面方式僅依暫時處分執行, 問題一、暑假增加14天並以雙方協議若協議不成以暑假第3天開始,原先我造詢問小孩意願後得知相對人向A已告知之時間(今年八月由我造至開學前),我造向相對人提出是否如A所稱八月由我造同住照顧一事及提出B暑假有些安排希望六月相對人第四周當次會面換天,而相對人僅提出依法院裁定會面執行及無其他溝通管道,原先雙方都是以APP聯繫目前相對人主張僅接受簡訊聯繫而通訊軟體他有權不做雙方聯繫方式;已明顯相對人不法友善溝通協議均以自身情緒處理事情。 問題二、相對人多次詢問B會面意願等,B有向相對人表示當次不想過去,而相對人反會以依法律他探視是他的權力他依規會來接送履行會面;甚至曾相對人與B通話中表示尊重意願,通話結束以訊息方式表示依規進行會面,相對人多次此行為已讓B及我造造成困擾。 我造在會面交往方式審理中可以如何攻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離婚後共同監護權行使爭議案件,雙方分別照顧一名子女(A由相對人照顧、B由當事人照顧)。目前會面交往依暫時處分執行中,但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以下爭議:

  1. 暑假期間會面時間協調問題
  2. 通訊方式限制問題
  3. 子女B表達不願會面,但相對人仍強制執行會面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會面交往權之性質與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依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二、本案爭點分析

  1. 相對人拒絕善意協商,應可能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 單方面限制通訊方式
    • 拒絕協調暑假會面時間
    • 未考量子女B之課業安排需求
  2. 強制會面可能違反子女最佳利益:

    • 忽視子女意願
    • 可能造成子女心理壓力
    • 恐影響親子關係發展

參、處理建議

  1. 訴訟策略建議:

    • 蒐集相對人不當行為之具體事證
    • 記錄子女B表達不願會面之情況
    • 保存雙方通訊紀錄
  2. 聲請調整會面交往方式:

    • 建議明確規定通訊方式
    • 建立彈性會面機制
    • 納入考量子女意願機制
  3. 保護子女權益:

    • 建議安排心理諮商輔導
    • 記錄子女情緒變化
    • 維持正常生活作息

肆、結論

考量本案相對人可能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建議:

  1. 持續蒐證相關事實,為後續訴訟準備
  2. 聲請法院調整會面交往方式,建立更具彈性的機制
  3.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維護其身心健康發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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