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與子女共同監護權之法律程序

對方欠錢,沒有借貸證據,只有對話記錄的話,要怎麼藉由法律來讓他來還錢,還是兩方面談好用法律效應的紙寫好這樣做法可以嗎(法律效應的紙例如:還款合約書)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雙方都要有共同撫養小孩,這樣要怎麼申請,還有需不需要第三人見證當證人呢 那如果對方沒有按時給該給的費用,是否無法看小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問題:

  1. 債務追討問題 - 僅有對話紀錄而無借據之債權確保
  2. 共同監護及扶養費問題 - 共同監護申請程序及扶養費給付與探視權之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債務追討

  1. 對話紀錄雖可作為債務存在之證據,但執行力較弱。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若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隱匿財產,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2. 建議與債務人簽訂還款合約書,內容應包含:

  • 債務金額及來源
  • 還款方式及期限
  • 違約處理方式
  • 管轄法院

二、關於共同監護

  1. 共同監護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請:
  • 雙方協議約定
  • 向法院聲請裁定
  1. 需約定事項:
  • 主要照顧方之確定
  • 重大事項決定機制
  • 探視時間安排
  • 扶養費用分擔方式
  1. 第三人見證非必要,但有助於日後舉證

  2. 扶養費給付與探視權應為獨立權利,不得以未給付扶養費為由剝奪探視權

參、處理建議

一、債務處理

  1. 建議立即與債務人簽訂還款合約書
  2. 合約書應經公證以取得執行名義
  3. 若債務人不願簽約,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二、共同監護安排

  1. 建議雙方協議訂定共同監護計畫書
  2. 將協議內容製作成書面文件
  3. 建議經法院調解或公證,以取得執行效力

肆、結論

  1. 考量債務追討可能涉及債權確保問題,建議儘速完成書面還款合約之簽訂及公證。

  2. 關於共同監護事項,建議透過協議方式約定權利義務關係,並經法院認可或公證,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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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子女會面交往爭議案

112年4月至113年5月兩名子女皆相對人同住照顧, 期間我造提出長假(寒暑假)相關協議時會先詢問子女意願時子女時常應相對人通話後或相對人均以我造與子女陳述不同最後又有所變動及相對人多次以協議回覆並曾提出應該雙方協議有個結果再向子女告知; 113年6月起各照顧一名子女(相對人照顧A、我造照顧B) ,相對人114年1月探視B時在未與我造協議取得共識時先行向B表示寒假探視時間; 而3月B與相對人會面結束後向我造提出相對人有詢問他因清明節連假是否有意願提早兩天會面, 我造詢問子女B意願後向相對人詢問是否此事及同意B提早兩天會面並換取特定兩天時間, 而相對人與B通話詢問意願時過程有向B同意我造提出提早過去換特定時間, 不料相對人掛完電話後便以訊息方式向B表示不用提早過去而特定時間也不用換亦會準時接, B當時收到訊息有向我造表示相對人問了又改變了; 現今我造亦應子女暑假將近詢問A及B意願後, 得知相對人告知A與我造會面時間已排定(相對人尚未與我造協議), 我造以同住子女B意願向相對人提出協議, 相對人回覆除雙方同意其餘會面時間依會面協議執行並提出依協議及法律裁定執行; 相對人更稱無法接受我造態度,除子女有重大事故請以電話簡訊通知,其餘通訊方式有全不作為雙方聯繫管道。 目前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尚未裁定、監護權已裁定共同監護及各照顧一名子女, 問題1、相對人尚未雙方有共識而單方向A或A及B表示會面時間,是否有危害我造為照顧者協商等相關權利? 問題2、原審相對人同住照顧A及B時均以協議或A及B與我造表示意願後因相對人通話或結束會面返回與相對人照顧時又改口,如今我造照顧B時與相對人提出雙方應進行協商不應該以意願來要求我造配合,應該無不妥當之處? 3、相對人與B通話表示同意會面日期互換做為調整,而通話結束後相對人以訊息方式向B表示不用異動調整依照原會面時間即可,是否有危害B與我造的權益及相對人有違反誠信原則? 4、在二審審理期間,相對人提出子女會面將依照裁定執行除非雙方協議,而我造是否可將相對人作為向法院請求固定式會面?例如暑假七月由相對人而八月由我造為期一個月讓兩名子女固定與一方同住。 5、相對人亦表示我造一直以家暴為由,提出我造曾獨留小孩在家或因公事晚回家代表愛子女一事;而一審裁定相對人職業屬實須後援協助且相對人一審明確表示基本每天可以回去同住照顧A,現今我造亦親自同住照料B,並得知相對人時常不在甚至應後援不在讓A自行步行上學一事或A因相對人不在家亦不喜歡後援相處而與我造時常通話一個晚上至睡著;另就相對人稱我造過往獨留子女一事,當時並非我造獨留AB在家而是相對人返家後亦有獨留AB於家中出外半小時,針對以裁定親權及照顧者部份我造可以請求改定嗎?即使A意願為相對人但相對人時常兩三天甚至一周才會回家即使可返家也是一兩小時就離開。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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