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4月至113年5月兩名子女皆相對人同住照顧, 期間我造提出長假(寒暑假)相關協議時會先詢問子女意願時子女時常應相對人通話後或相對人均以我造與子女陳述不同最後又有所變動及相對人多次以協議回覆並曾提出應該雙方協議有個結果再向子女告知; 113年6月起各照顧一名子女(相對人照顧A、我造照顧B) ,相對人114年1月探視B時在未與我造協議取得共識時先行向B表示寒假探視時間; 而3月B與相對人會面結束後向我造提出相對人有詢問他因清明節連假是否有意願提早兩天會面, 我造詢問子女B意願後向相對人詢問是否此事及同意B提早兩天會面並換取特定兩天時間, 而相對人與B通話詢問意願時過程有向B同意我造提出提早過去換特定時間, 不料相對人掛完電話後便以訊息方式向B表示不用提早過去而特定時間也不用換亦會準時接, B當時收到訊息有向我造表示相對人問了又改變了; 現今我造亦應子女暑假將近詢問A及B意願後, 得知相對人告知A與我造會面時間已排定(相對人尚未與我造協議), 我造以同住子女B意願向相對人提出協議, 相對人回覆除雙方同意其餘會面時間依會面協議執行並提出依協議及法律裁定執行; 相對人更稱無法接受我造態度,除子女有重大事故請以電話簡訊通知,其餘通訊方式有全不作為雙方聯繫管道。 目前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尚未裁定、監護權已裁定共同監護及各照顧一名子女, 問題1、相對人尚未雙方有共識而單方向A或A及B表示會面時間,是否有危害我造為照顧者協商等相關權利? 問題2、原審相對人同住照顧A及B時均以協議或A及B與我造表示意願後因相對人通話或結束會面返回與相對人照顧時又改口,如今我造照顧B時與相對人提出雙方應進行協商不應該以意願來要求我造配合,應該無不妥當之處? 3、相對人與B通話表示同意會面日期互換做為調整,而通話結束後相對人以訊息方式向B表示不用異動調整依照原會面時間即可,是否有危害B與我造的權益及相對人有違反誠信原則? 4、在二審審理期間,相對人提出子女會面將依照裁定執行除非雙方協議,而我造是否可將相對人作為向法院請求固定式會面?例如暑假七月由相對人而八月由我造為期一個月讓兩名子女固定與一方同住。 5、相對人亦表示我造一直以家暴為由,提出我造曾獨留小孩在家或因公事晚回家代表愛子女一事;而一審裁定相對人職業屬實須後援協助且相對人一審明確表示基本每天可以回去同住照顧A,現今我造亦親自同住照料B,並得知相對人時常不在甚至應後援不在讓A自行步行上學一事或A因相對人不在家亦不喜歡後援相處而與我造時常通話一個晚上至睡著;另就相對人稱我造過往獨留子女一事,當時並非我造獨留AB在家而是相對人返家後亦有獨留AB於家中出外半小時,針對以裁定親權及照顧者部份我造可以請求改定嗎?即使A意願為相對人但相對人時常兩三天甚至一周才會回家即使可返家也是一兩小時就離開。
本案涉及離婚後兩名未成年子女(A、B)之監護權及會面交往爭議: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相對人未經協商即單方決定會面時間,應有違反共同監護之本質。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考量相對人未經協商即決定會面時間可能違反共同監護原則,建議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明確之會面交往方式。
關於監護權變更事宜,建議持續蒐證相對人未盡照顧義務之具體事實,以利後續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聲請變更。
所有溝通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以保存證據,並避免衝突升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06-0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