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分居期間(尚未離婚),配偶限制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視訊等接觸機會,僅能在子女下課時短暫互動。當事人擔心此情形對後續離婚訴訟之影響。
依民法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應共同行使親權。配偶無正當理由限制當事人與子女接觸,應已構成對當事人親權行使之妨礙。
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若配偶有濫用對子女權利之情形,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其中第6款特別規定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考量配偶限制當事人與子女接觸之行為可能影響子女最佳利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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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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