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扶養費金額變更糾紛

離婚協議書上協議好扶養費金額 而對方如今提告 想增加撫養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已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子女扶養費金額
  • 前配偶現提出訴訟,要求調整增加扶養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費調整的法律基礎

  1.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2.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3.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4. 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二、法院審酌標準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審酌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父母之職業、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3.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前準備

  1. 蒐集相關證據:
    • 子女目前實際需求增加之證明
    • 雙方經濟能力變化之證明
    • 物價變動相關數據

二、建議處理程序

  1.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應先嘗試與對方協議
  2. 若協議不成,可向法院提出扶養費用變更之訴
  3. 提出具體理由說明情事變更及請求調整金額之依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扶養費用調整請求,建議:

  1.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審視子女實際需求與雙方經濟能力
  2. 若有具體情事變更事由,可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請求變更
  3. 建議先行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程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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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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