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審酌下列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扶養費用調整請求,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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