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跨國探視權與出境限制爭議

非婚生子女 小孩雙重國籍,目前跟生父在澳洲。想詢問媽媽是否有探視權、並可以將小孩帶到台灣 目前小孩在澳洲被限制出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母
  • 子女目前與生父在澳洲居住
  • 子女具有雙重國籍(台灣及澳洲)
  • 子女在澳洲被限制出境
  • 生母欲行使探視權並將子女帶回台灣

貳、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一及第1055條之二之規定。因此,生母應具有探視權。

二、探視權之行使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2.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規定,本案涉及跨國管轄權問題,若台灣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

  1. 建議先確認澳洲限制出境命令之法律依據及效力
  2. 尋求澳洲當地律師協助,了解當地法律程序
  3. 與生父協商探視方式及時間

二、長期建議

  1. 可向台灣法院聲請確認探視權
  2. 建立定期探視機制
  3. 考慮以視訊等方式進行遠距探視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跨國司法管轄權問題,建議:

  1. 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 透過法律途徑確立探視權
  3. 遵守澳洲現行限制出境命令
  4.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台澳雙方法律事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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