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程序諮詢

您好,我想詢問刑事案件爭取和解的問題: 我是本案的加害人,可能觸犯刑法315-1或319-1,在受害人報案當日,我就主動到警察局筆錄並將犯罪工具主動交給警方扣押,由於要比免跟騷等後續影響,我從未主動聯繫被害人,但想爭取和解並交付悔過書,想詢問律師是否有建議的作法?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涉及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錄罪)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案件,已主動到警局製作筆錄並交出犯罪工具。當事人欲尋求和解機會,但考量避免觸犯跟騷法規定,未主動聯繫被害人。

貳、法律分析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本案當事人應注意是否已收到警察機關依第4條第2項核發之書面告誡。

二、保護令之效力

若法院已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核發保護令,依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於核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違反保護令可能依第19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和解可能性分析

  1. 若為刑法第315-1條之告訴乃論罪:

    • 和解後可能促使被害人撤回告訴
    • 應透過適當管道進行和解協商
  2. 若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

    • 和解結果可作為法院量刑參考
    • 需特別注意不得違反保護令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透過合法管道進行和解
  • 委託律師進行和解協商
  • 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避免直接接觸被害人
  1. 準備和解方案
  • 擬定賠償方案
  • 準備悔過書
  • 提出具體防止再犯措施
  1. 注意事項
  • 確認是否已收到書面告誡或保護令
  • 嚴格遵守保護令規定
  • 保存相關有利事證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範,建議委託律師評估具體情況並協助進行後續和解程序,以確保程序合法性並避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應注意遵守可能已核發之保護令或書面告誡內容,避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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