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冒用身分散布個資恐嚇案

我的母親於今日發現自家開設的店家於google 地圖上遭受陳宏銘一人分飾多角惡意評論(分飾角色為我的母親以及父親 自問自答),於FaceBook上更有他冒用他人姓名設立帳號(帳號名為:胡哲銘,實際姓名為:陳宏銘),陳為店家隔壁之房東,之前已有多次騷擾行為,以致家人心生畏懼。陳本人職業為電腦資訊業,自稱網路霸凌使者。遭冒用人胡哲銘則為我母親之高中同學,FB內文所寫之計程車號為胡本人所有。FB以及google map遭撰寫之文章,皆為我母親以及我家人朋友的個資,包括手術紀錄、工作室地址、行動電話等。若在其發之貼文、評論下進行留言,便會遭受肉搜,目前對我與我家人都造成實質上的心理威嚇。其餘FB文章更提及近日殺人犯張介宗之文字。發生此情況,該如何應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經營店家,遭鄰居陳宏銘在Google地圖上以分飾多角方式進行惡意評論,並在Facebook上冒用胡哲銘名義設立帳號。陳宏銘散布當事人及家人個資,包含手術紀錄、工作室地址、行動電話等資訊,並對留言者進行肉搜,且在文章中提及殺人犯張介宗,造成當事人及家人心理威脅。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偽造私文書罪
  •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陳宏銘冒用胡哲銘名義設立Facebook帳號,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1. 恐嚇罪
  •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提及殺人犯等威脅性言論,可能構成恐嚇罪。
  1. 公然侮辱罪
  •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在網路平台上發表侮辱性言論,應構成公然侮辱罪。
  1. 誹謗罪
  • 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在網路平台散布不實評論,應構成誹謗罪。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責任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法處理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相關貼文、評論
  • 記錄所有網址連結及發文時間
  1. 法律行動
  • 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建議委任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1. 平台申訴
  • 向Google及Facebook檢舉不當內容
  • 要求移除侵權內容
  1. 安全防護
  • 加強個人及店家資安措施
  • 避免直接與對方發生衝突
  •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人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等方式保障權益。同時應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與行為人直接衝突,並持續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司法程序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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