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但因帳戶有提供給對方造成對方讓別的受害人匯款到我的戶頭,因此對方通報後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 若與對方和解那我比較容易拿到不起訴書嗎?和解後還會需要開庭嗎?
當事人因被詐騙而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該帳戶後被用於接收其他被害人匯款,導致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詢問與被害人和解是否有助於獲得不起訴處分,以及和解後是否仍需開庭。
幫助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法律評價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0條幫助犯之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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