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外籍人士因誹謗罪判決確定後,是否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款所規定之禁止入國事由。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誹謗罪之性質分析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就第13款而言:
就第14款而言:
行政裁量考量要素:
程序建議:
考量本案外籍人士因誹謗罪判決確定,應可能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之情形,建議移民署得依職權審酌具體情節後,決定是否禁止其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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