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冒身分騷擾女性遭恐嚇告訴案

因為交通距離問題,所以我沒有去做筆錄,警察已把案件移交至我所居住地的地檢署。 被告內容是: 先說我跟她完全沒有私人恩怨還有發生衝突過,她跟我工作上有接觸過,我也沒有見過她本人,我那幾天就心血來潮想說可以約看看她,因為她給我的感覺很親切溫柔、人很好的樣子,我也覺得我跟她算是朋友。 因為我第一次(3月)打電話到她公司去找她 我沒有說我是誰,我說我是她朋友 我只是問她她還在那裡工作嗎?我會去找她 第二次是我打電話到她公司找她,問她中午要吃什麼,一起吃飯,我在樓下等她⋯ 我跟她講話內容完全沒有不好的字眼也沒有惡意 然後她覺得害怕恐懼,就告我恐嚇了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工作關係認識被害人,但未曾見面。當事人在3月間兩次打電話到被害人公司:

  1. 第一次自稱是被害人朋友,詢問被害人是否在該公司工作,表示要去找她
  2. 第二次打電話邀約被害人共進午餐,表示在樓下等候

被害人因感到害怕恐懼而提出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本案應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範:

  1. 行為態樣分析:
  • 當事人行為應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定義之跟蹤騷擾行為:
    • 以電話方式進行干擾
    • 要求約會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1. 構成要件分析:
  • 行為具反覆性(兩次電話)
  • 違反被害人意願
  •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
  • 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行政責任

本案尚未涉及行政法規範。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相關行為:
  • 勿再對被害人進行任何形式之聯繫
  • 避免任何可能造成騷擾之行為
  1. 司法程序應對策: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 誠實陳述案情並表達歉意
  • 強調無惡意且未使用不當言詞
  • 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1. 和解方向:
  • 可考慮透過律師尋求和解機會
  • 提出誠摯道歉
  • 承諾不再有類似行為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違反,建議:

  1. 立即停止所有相關行為
  2. 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3. 尋求和解可能性
  4. 未來應注意尊重他人意願,避免未經同意之追求行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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