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下稱被害人)在交易過程中收到偽造之貨幣,發現後追趕使用假鈔之客人(下稱行為人),並抓住其機車,行為人隨即催油門導致被害人受傷。
行為人以偽造貨幣交易並致被害人受傷之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應包含:
行為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立即採取之措施:
後續法律行動:
關於行為人使用偽造貨幣並致傷之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被害人保全相關證據,循司法途徑請求權利救濟,並避免採取可能危及自身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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