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尚未成年但已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涉嫌重傷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後,被告甲並未上訴,惟被告之父乙,於上訴期間內以法定代理人之資格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不久乙死亡。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判?若第二審法院無從命乙陳述上訴要旨,審判期日僅通知檢察官並傳喚被告到庭審理。第二審判決後,檢察官以原審審判期日未經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為由,指摘其判決違法,提起第三審上訴。試問其上訴有無理由?
本案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已滿16歲)因重傷案件被提起公訴,其父親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甲之利益提起上訴後死亡。第二審法院未命乙陳述上訴要旨即進行審理,檢察官以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甲提起上訴,應屬合法有效。
檢察官以未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可能不具理由:
關於本案,考量乙之上訴係依法提起且合法有效,其死亡後第二審法院未命其陳述上訴要旨之程序,應不構成當然違法。建議第三審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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