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法定代理人死亡之上訴程序處理

甲係尚未成年但已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涉嫌重傷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後,被告甲並未上訴,惟被告之父乙,於上訴期間內以法定代理人之資格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不久乙死亡。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判?若第二審法院無從命乙陳述上訴要旨,審判期日僅通知檢察官並傳喚被告到庭審理。第二審判決後,檢察官以原審審判期日未經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為由,指摘其判決違法,提起第三審上訴。試問其上訴有無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已滿16歲)因重傷案件被提起公訴,其父親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甲之利益提起上訴後死亡。第二審法院未命乙陳述上訴要旨即進行審理,檢察官以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乙提起上訴之合法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甲提起上訴,應屬合法有效。

二、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程序

  1. 法定代理人死亡後之程序進行
  • 乙之上訴權已發生效力,其死亡不影響上訴之效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1. 關於選任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第二審法院應考慮通知被告選任辯護人。

三、關於檢察官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檢察官以未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可能不具理由:

  1. 因法定代理人死亡,客觀上已無從命其陳述上訴要旨
  2. 此種情形不應認為當然違法

參、處理建議

  1. 第二審法院應:
  • 繼續審理乙所提起之上訴
  • 通知被告到庭
  • 考慮依職權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 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
  1. 對於檢察官第三審上訴:
  • 應認為無理由
  • 建議駁回其上訴

肆、結論

關於本案,考量乙之上訴係依法提起且合法有效,其死亡後第二審法院未命其陳述上訴要旨之程序,應不構成當然違法。建議第三審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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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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