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甲利用乙女服用藥劑陷於不能抗拒時猥褻之,經第一寨法院以乘機猥褻罪名(刑§225II)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並宣告2年期間之緩刑。被告甲未上訴,但甲妻丙不服判決,堅信此乃乙女設計之「仙人跳」’遂不顧甲之反對,於上訴期間內附具體理由提起上訴。 試問下列各種上訴情形,第二審法院之審判,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370)?
本案被告甲因涉嫌利用乙女服用藥劑陷於不能抗拒時為猥褻行為,經第一審法院以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宣告2年緩刑。被告甲未上訴,但其妻丙不服判決,認為係遭乙女設計,遂提起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本案中,丙作為被告之配偶,依法具有上訴權。
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關於本案第二審法院之審判,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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