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猥褻案件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爭議

檢察官起訴甲利用乙女服用藥劑陷於不能抗拒時猥褻之,經第一寨法院以乘機猥褻罪名(刑§225II)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並宣告2年期間之緩刑。被告甲未上訴,但甲妻丙不服判決,堅信此乃乙女設計之「仙人跳」’遂不顧甲之反對,於上訴期間內附具體理由提起上訴。 試問下列各種上訴情形,第二審法院之審判,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370)?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被告甲因涉嫌利用乙女服用藥劑陷於不能抗拒時為猥褻行為,經第一審法院以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宣告2年緩刑。被告甲未上訴,但其妻丙不服判決,認為係遭乙女設計,遂提起上訴。

貳、法律分析

一、上訴權人之適格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本案中,丙作為被告之配偶,依法具有上訴權。

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1. 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2. 本案分析

  • 本案上訴人丙雖非被告本人,但其上訴目的係為證明被告無罪
  • 此上訴應認定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情形
  • 因此第二審法院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參、處理建議

  1. 第二審法院審理本案時,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
  2. 除非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否則不得諭知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3. 若認定事實與原審不同,仍應在不超過原審宣告刑之範圍內為判決

肆、結論

關於本案第二審法院之審判,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建議:

  1. 不得諭知重於1年6月有期徒刑及2年緩刑之判決
  2. 若認定被告無罪,得為無罪判決
  3. 若維持有罪判決,則刑度不得超過原審判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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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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