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甲利用乙女服用藥劑陷於不能抗拒時猥褻之,經第一寨法院以乘機猥褻罪名(刑§225II)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並宣告2年期間之緩刑。被告甲未上訴,但甲妻丙不服判決,堅信此乃乙女設計之「仙人跳」’遂不顧甲之反對,於上訴期間內附具體理由提起上訴。 試問下列各種上訴情形,第二審法院之審判,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370)? 1、設若檢察官亦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合法上訴,經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仍論以乘機猥褻罪名但改判2年有期徒刑,並認甲以入監執行為宜而一併撒銷原審緩刑宣告(Q1-a)。或設若丙於第二審判決前,得甲之同意撤回上訴者,情形有無不同(Q14)? 2、設若檢察官未上訴,第二審仍論以乘機猥褻罪名,但撤銷改判2年有期徒刑並改宣告3年期間之緩刑,且增宣告犯罪工具之沒收。 3、設若檢察官未上訴,但第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乙女服用之藥劑乃甲事先刻意設計而騙取乙服用,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刑§S224,224-1),遂撤銷原審罪刑及緩刑宣告,並改判5年有期徒刑。 4、設若檢察官未上訴,第二審以乘機猥褻罪名改判1年有期徒刑並維持緩刑宣告;檢察官不服,為被告不利益上訴第三審,經第三審撒銷發回第二審更審後,更審判決以無理由駁回丙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之乘機猥褻罪名、刑度(1年6月)及緩刑宣告(2年)。 S、設若甲因另犯竊盜罪被宣告1年有期徒刑,第一審法院遂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9月有期徒刑;檢察官未上訴,第二審維持第一審各罪之論罪及宣告刑,但改定應執行刑為2年有期徒刑。
本案涉及甲被判處乘機猥褻罪,經甲妻丙提起上訴後,在不同上訴情形下,第二審法院判決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得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
僅被告或為被告利益上訴時:
關於檢察官一併提起上訴之情形,第二審法院得為不利被告之判決。
考量僅有為被告利益之上訴時,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若加重刑罰、變更罪名或增加不利益處分,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建議實務上應嚴格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確保被告上訴權之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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