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法院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併科罰金四萬元,欲了解是否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同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本案以簡易判決處刑,應符合上述法定要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所科處之刑應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為限。因此,本案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應可聲請易科罰金。
若檢察官就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有不當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考量本案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且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應可聲請易科罰金。建議儘速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如有爭議可依法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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