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單親家庭加害人對被害人下藥性侵,雙方已達成和解,涉及法院是否給予緩刑之案件。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考量本案具有以下情狀:
建議:
考量本案被告為單親家庭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建議給予緩刑機會,惟應附加適當條件以確保被告確實改過向善,並預防再犯。同時提醒被告若違反緩刑條件,將面臨緩刑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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