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案件簡易判決程序違法救濟

甲因搶奪罪名(刑§325I),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於審判期日前訊問甲時,甲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雖未事先徵得檢察官或被告同意,但法院仍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逕以簡易判決處被告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惟法院疏未注意甲曾因其他罪名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根本不符緩刑要件(刑§74)。試問本案有無救濟之途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被告甲因搶奪罪被提起公訴,法院於審判期日前訊問時自白犯罪,法院未經檢察官或被告同意,逕以簡易判決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惟甲曾因其他罪名受有期徒刑宣告,不符緩刑要件。

貳、法律分析

一、簡易判決程序之違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案法院雖符合被告自白之要件,但應先徵得檢察官及被告同意,法院未經同意逕以簡易判決,應屬程序違法。

二、緩刑宣告之違法

被告甲曾因其他罪名受有期徒刑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本案法院未查明被告前科即為緩刑宣告,顯有違誤。

三、救濟途徑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檢察官及被告均得對本案提起上訴。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明原審判決違反簡易程序及緩刑要件之規定。

  2. 被告亦可提起上訴,主張程序違法及實體判決違誤。

  3. 第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重新審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簡易判決程序可能違法,且緩刑宣告違反法定要件,建議透過上訴程序尋求救濟,由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後發回更審,依通常程序重新審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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