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冒身分騷擾女性遭恐嚇告訴案

因為交通距離問題,所以我沒有去做筆錄,警察已把案件移交至我所居住地的地檢署。 被告內容是: 先說我跟她完全沒有私人恩怨還有發生衝突過,她跟我工作上有接觸過,我也沒有見過她本人,我那幾天就心血來潮想說可以約看看她,因為她給我的感覺很親切溫柔、人很好的樣子,我也覺得我跟她算是朋友。 因為我第一次(3月)打電話到她公司去找她 我沒有說我是誰,我說我是她朋友 我只是問她她還在那裡工作嗎?我會去找她 第二次是我打電話到她公司找她,問她中午要吃什麼,一起吃飯,我在樓下等她⋯ 我跟她講話內容完全沒有不好的字眼也沒有惡意 然後她覺得害怕恐懼,就告我恐嚇了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工作關係認識被害人但未曾見面,於3月間兩次打電話至被害人工作場所,自稱是朋友並表示要去找她、約她吃飯。被害人因感到害怕恐懼而提出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跟蹤騷擾行為之認定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電話方式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第4款)
  2.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第5款)
  3.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本案中:

  • 當事人雖主觀上無惡意,但客觀上已反覆以電話方式進行干擾
  • 未經被害人同意即自稱朋友並要求約會
  • 被害人已表示感到害怕恐懼

二、刑事責任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相關行為:
  • 避免再以任何方式聯繫被害人
  • 不要前往被害人工作場所
  1. 司法程序配合:
  • 應配合警方及檢察官調查
  • 如收到傳喚應準時到場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1. 和解可能性評估:
  • 可表達願意道歉及悔意
  • 準備悔過書說明無惡意之初衷
  • 尋求和解機會以終結訴訟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行為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建議:

  1. 立即停止任何騷擾行為
  2. 積極尋求和解機會
  3. 委任律師協助後續程序
  4. 配合司法調查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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