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開車撞壞店家招牌,但因修復費用問題不願賠償之案件。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者開車撞壞店家招牌,應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方式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本案中肇事者應:
關於肇事者撞壞店家招牌涉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委託律師評估具體情況並提供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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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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