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22日: 公婆出遊,公公駕駛發生車禍,婆婆身亡。 112年01月15日: 婆婆名下AB房子兩棟,經公公登記三人共有,持分為1/3公公、1/3兒子、1/3女兒。 114年02月15日: 公公再婚陸籍配偶,女兒心生不滿,在LINE家族大群組裡怒罵公公不要臉搭上按摩女(陸配),並揚言要把AB房子1/3持分賣掉,讓公公無家可住(公公住在B公寓)。 114年03月01日: 女兒委託梁代書寄出欲買賣1/3持分第一次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優先購買,但未寫價錢,公公找梁代書詢問得知女兒要賣350萬。 114年04月11日: 女兒再次委託梁代書寄出1/3持分存證信函,AB兩棟房子各賣200萬,總計賣400萬。期間公公出國,等回國要領掛號信時,被郵局告知已退回。公公混然不知房子要被賣掉,直到114年5月初與大哥及三弟聚餐,才被妯娌告知房子被賣掉。 114年06月01日: 收到第三方買者羅小姐(買者羅小姐與梁代書是夫妻關係)通知AB房子要進行變價分割。 114年07月23日: 桃園地方法院通知要進行第一次調解。 想請問:公公沒收到存證信函下,房子被賣出混然不知,如何將讓買賣房子不成立?如何取回房子? 至少取回現在居住的B房子,不然76歲很難租屋。 至於A房已找到買主了,打算賣掉。
本案涉及共有不動產持分出售之爭議,公公、兒子、女兒三人各持有AB兩棟房屋1/3持分。女兒欲出售其持分,透過代書兩次寄送存證信函,但公公因出國未實際收受。其後女兒將持分出售予代書之配偶,公公恐失去居住之B房屋。
考量公公未實際收受存證信函,可能影響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效力,建議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確保權益。同時,代書與買受人為夫妻關係之特殊情形,應可作為質疑交易正當性之理由。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務,以確保居住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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