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本票裁定確定後已清償本票票款,擬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已取得本票裁定,具有執行名義。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應可提起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
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應向原本票裁定法院提起。
若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發票人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提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
擔保之提供應符合「相當並確實」之要求,以保障執票人權益。
考量本案已完成清償,建議立即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並視執行程序進行情況,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提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同時應妥善保存清償證據,以利後續訴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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