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在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時,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債權人返還本票。
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故應可將債權不存在之訴與返還本票之訴合併提起。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原因債權不存在,債權人持有本票應屬無法律上原因。
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此說明本票債權與原因債權間之關聯性。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債權人應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持有之本票。
關於債權不存在之訴與返還本票請求,建議採取合併起訴方式,以節省訴訟成本並有效解決紛爭。惟具體處理仍應視個案情況,建議諮詢執業律師後再行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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