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前去彰化是為了要幫我前夫公公拈香,前夫弟弟先出言不遜,罵我破麻討客兄,但前提我已經跟我前夫離婚了,後來我真的受不了我拿筆丟他,他話語更加難聽,我就推了他,後來他也回推我 我直接躺在地上 我有驗傷 坐胸骨挫傷左小腿瘀青 也有告他傷害 辱罵、出言不遜我也如實回答警察 請問這樣成立嗎?我能得到什麼回饋
當事人前往前夫公公喪禮拈香時,遭前夫弟弟出言辱罵「破麻討客兄」,當事人不堪辱罵而以筆丟擲對方並推擠,對方亦推擠當事人致其受傷,經驗傷結果為胸骨挫傷及左小腿瘀青。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
前夫弟弟之行為可能涉及:
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考量前夫弟弟之辱罵及傷害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提出告訴。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依民法第195條規定,當事人應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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