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弟弟辱罵動手推人致受傷,告傷害罪和公然侮辱能成立嗎?

今日前去彰化是為了要幫我前夫公公拈香,前夫弟弟先出言不遜,罵我破麻討客兄,但前提我已經跟我前夫離婚了,後來我真的受不了我拿筆丟他,他話語更加難聽,我就推了他,後來他也回推我 我直接躺在地上 我有驗傷 坐胸骨挫傷左小腿瘀青 也有告他傷害 辱罵、出言不遜我也如實回答警察 請問這樣成立嗎?我能得到什麼回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前往前夫公公喪禮拈香時,遭前夫弟弟出言辱罵「破麻討客兄」,當事人不堪辱罵而以筆丟擲對方並推擠,對方亦推擠當事人致其受傷,經驗傷結果為胸骨挫傷及左小腿瘀青。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

  1. 前夫弟弟辱罵行為應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2. 推擠致傷行為應構成身體健康權之侵害
  3. 當事人應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前夫弟弟之行為可能涉及:

  1. 公然侮辱罪
  2. 傷害罪

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1. 過當防衛
  2. 傷害罪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驗傷診斷證明
  • 蒐集現場目擊證人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
  1. 法律程序
  • 可提出刑事告訴
  • 可依民法第195條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建議先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糾紛
  1. 預防措施
  • 避免與對方直接接觸
  • 必要時聲請保護令
  • 保留相關通聯紀錄

肆、結論

  1. 考量前夫弟弟之辱罵及傷害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提出告訴。

  2.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依民法第195條規定,當事人應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3.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個案情況並提供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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