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前去彰化的目的是幫前公公拈香,前夫弟弟一來先出言不遜,罵我破麻討客兄,但前提我已經跟我前夫離婚了,後來我真的受不了我拿筆丟他,他話語更加難聽,我就推了他,後來他也回推我 我直接躺在地上 我有驗傷 做胸骨挫傷左小腿瘀青 也有告他傷害 辱罵、出言不遜我也如實回答警察 請問這樣成立嗎?還有我想告民事賠償
當事人前往彰化為前公公拈香時,遭前夫弟弟辱罵「破麻討客兄」等語,當事人不堪辱罵而以筆丟擲對方並推擠對方,對方亦推擠當事人致其倒地受傷,經驗傷確認有胸骨挫傷及左小腿瘀青等傷勢。當事人已就此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擬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夫弟弟之推擠行為導致當事人受傷,應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夫弟弟辱罵行為及造成身體傷害,當事人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當事人可請求醫療費用等實際損害。
當事人先以筆丟擲並推擠對方之行為,可能影響最終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考量前夫弟弟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建議當事人蒐集完整證據後提起民事訴訟,惟因當事人亦有過失行為,最終賠償金額可能受影響,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後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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