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店家於通道放置物品而絆倒,導致骨折受傷,涉及店家應否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店家於通道放置物品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應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店家應就當事人因骨折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店家應負責回復當事人受傷前之狀態。
店家應賠償之項目可能包含:
關於本案店家放置物品致人絆倒骨折事件,考量店家應有過失責任,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先行與店家進行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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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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