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擬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詢問是否需自行將訴狀謄本寄送給債權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此送達程序應由法院為之,原告無須自行寄送。
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規定,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於訴狀中完整記載必要事項。
當事人無須自行將訴狀寄送給債權人,僅需依法院要求之份數提出訴狀正本及繕本即可。
建議妥善保存相關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訴訟進行。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訴狀送達問題,應由法院依職權辦理送達程序,當事人僅需依規定向法院提出訴狀正本及必要份數之繕本即可,無須自行寄送給債權人。建議當事人著重於訴狀內容之完整性及相關證據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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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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