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媽媽在十年前過世了,現在奶奶過世了,依法律規定媽媽那份的遺產應由我繼承,但舅舅說他想要出錢跟我買那一份遺產但我不想,如果我都沒有動作也不回應,那遺產分配的時限到了,會有人通知我去領取嗎?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案中,當事人之母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當事人應可代位繼承其母之應繼分。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若有數名繼承人,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中一人已陳報者,其他繼承人應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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