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7-14

奶奶遺產分配時,媽媽的那份我不想賣給舅舅,不去繼承會怎樣?

我的媽媽在十年前過世了,現在奶奶過世了,依法律規定媽媽那份的遺產應由我繼承,但舅舅說他想要出錢跟我買那一份遺產但我不想,如果我都沒有動作也不回應,那遺產分配的時限到了,都沒有繼承人去行使繼承權,那奶奶的遺產會如何處置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的母親於十年前過世,現奶奶過世,依法當事人可代位繼承母親的應繼分。舅舅欲出資購買當事人的繼承權益,但當事人不願出售。當事人詢問若不行使繼承權,遺產將如何處置。

貳、法律分析

一、代位繼承權之認定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當事人應可代位繼承其母親之應繼分。

二、繼承效力之發生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如不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應自動取得繼承權。

三、遺產清冊提出義務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當事人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四、拋棄繼承之選擇

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若當事人不願出售繼承權:
  • 建議依法進行繼承程序
  • 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若有意拋棄,應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
  1. 若當事人選擇消極不作為:
  •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建議仍應提出遺產清冊以確保權益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代位繼承權之行使,建議當事人:

  1. 積極行使繼承權,以維護自身法定權益
  2. 依法於期限內提出遺產清冊
  3. 若不願繼承,應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明拋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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